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应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存在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
人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上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
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聘
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
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 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
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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