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为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占用钧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
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起公司防范持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 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 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
度执行, 本制度中所称子公司亦仅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明
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
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 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
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经理对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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