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委托理财;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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