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资信情况、财务状况、运营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与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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