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
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审慎判断,并
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市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登记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登记文件上签字确认后,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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