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其职权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若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对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三)对有关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十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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