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依法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配置一名以上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的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纳入离任审计的相
关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度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