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14:13 股吧网页版
泓淋电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5-035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中的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王燕妮女士、刘立春女士、姜华女士在第三届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自然免除,刘立春女士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燕妮女士通过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58,046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06%;王燕妮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刘立春女士通过威海瑞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79,02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03%;刘立春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姜华女士通过威海瑞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97,557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08%;姜华女士配偶及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离任后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对第三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权,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决议”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描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2、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全部内容;

3、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4、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威海经技区浦东路 9-10(一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照多址),一照多址的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区金诺路 6-1、6-2、6-3(至)6-13 号。邮政编码: 威海经技区浦东路 9-10

264205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