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1:14:13 股吧网页版
泓淋电力: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规范治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子公司在制定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七条 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适用于子公司的各项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等,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达到上述制度规定标准的需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或监事)(以下统称“三会”),子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三会管理制度,做好三会的筹备、召开及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三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事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三会审议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公司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应披露信息,事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三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掌握作为子公司应遵守的相关制度,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提名。

第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当进行调整。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其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三会的审批事项,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研究决定;

(七)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在任职的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责权利相匹配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组织和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和监督。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