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重大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联络人,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使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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