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件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未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或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成交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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