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二)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未达到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和具体实施。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实施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金管理额度达到股东会标准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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