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行使职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制订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具有自我约束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兼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或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予以
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管理控制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费用的支出;
(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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