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
(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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