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协昌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即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子公司对外投资的,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决策权限经公司批准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后实施。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权限及程序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三)低于前款公司董事会决策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由总经理审批或其授权人士、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逐级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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