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对外担保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前报公司核准;控股子公司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或执行董事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办公室。
公司参股企业涉及对外担保行为,公司外派董事在表决前,需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常年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查及相关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 担保的事前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除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法人;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法人。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
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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