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和其他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其他投资,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借入或者借出款项、委托理财、债权债务重组等各种形式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主业发展及新的经济增长点形成,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及管理层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另有规定外,交易未达到下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如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则应适用《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