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并且应当与关联人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或基于公司同类交易参考价格;
(三)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上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董事行使表决权;
(四)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五)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六)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具有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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