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管理,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下简称“《现金分红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和/或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于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除《公司章程》载明的例外情况,公司结合经营性现金流净值状况且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公司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九条 现金分红比例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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