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内审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内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有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领导下,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经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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