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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30:48 股吧网页版
溯联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具体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衍生品。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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