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
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
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
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
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
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
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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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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