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子公司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持有超过其 50%的股份,或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子公司逐层建立的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应不违背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子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组织、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其合法合规运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提名董事、监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有权指定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事行政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四)提交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子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确定;
(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事部备案。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所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与所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并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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