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
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的指定联络人,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董事
会办公室,委任 1 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诚信记录;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五)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或有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
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予以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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