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关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充分的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重大投资者
活动。
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参加重要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新闻发言人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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