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半年度仅进行现金分红的,无需审计);
(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若每年刊发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以下简称“ESG 报告”)的,有关资料所涵盖的期间须与其年报内容涵盖的时间相同,且必须与年报同时刊载。ESG 报告可以登载于公司的年报中或者自成一份独立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的资料,关注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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