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 九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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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启祥律师、程俊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增加内部制度的议案》(包括《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重大投资与经营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议案》《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十一个子议案)及《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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