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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