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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8 19:47:09 股吧网页版
宏景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2025年0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利用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或利用公司为其自身或其关联方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的;
(五)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七)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八)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九)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十一)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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