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1. 董事长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
长有权审查决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2. 董事会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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