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本制度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相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大额赔偿责任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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