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以及无法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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