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 八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楼整层及 31 楼 01、04 单元 邮编:510623
23/F, Units 01 & 04 of 31/F, R&F Center, 10 Huaxia Road, Zhujiang New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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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梦麟律师、蔡金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 2025 年度担保额度及担保对象的议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 15:30 在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111 号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欧阳华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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