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八)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债务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和财务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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