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8 20:57:12 股吧网页版
隆扬电子: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含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确保总经理顺利地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其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权限、工作规则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及其法律责任等事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岗位,为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总经理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及其任职资格

第六条 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设总经理 1 名,全面主持公
司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设副总经理,协助、配合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并对其负责;设财务总监,分别协助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和其他需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另有规定提名程序的,从其规定。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人数合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第九条 《公司法》规定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禁入措施尚未解除的人员、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或者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临时代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和完善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等方案和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按照权限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总经理应列席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 组织公司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