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公司在年初预计并公告的实际发生的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 公司在处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股东”,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防范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具体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负责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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