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
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七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
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有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
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登记表、保密承诺函等有关资料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规则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
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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