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责任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包括内登记内幕信息流转、归档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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