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零二五年七月
引 言
致: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扬电子”“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苏州德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德佑新材”)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说明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5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隆扬电子就本次交易首次公告日前 6 个月至《隆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以下简称“核查期间”、“自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隆扬电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的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3、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4、标的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核查期间为隆扬电子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
日期间,即自 2024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期间。
三、 核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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