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下列监事会的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8、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9、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督;
10、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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