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拟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58.3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03,717,534.12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13日出具了[2023]31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 40,018.60 40,018.60
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及子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代扣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实际账户操作中存在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方式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预先使用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后续经过相关审批后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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