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专门会议的组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组成。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章 专门会议的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专门会议的召集、通知与召开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发出,可以采
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或确有必要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电话等方式发出通知并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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