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挖金客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控
股子公司)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 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可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本制 度所称总资产和净资产以公司合并报表为统计口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
参照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
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
过;股东会在审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第(六)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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