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 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
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公司财务部和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履行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 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列席参加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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