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
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
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047-3 号
致: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山电子”)的委托,担任天山电子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本次归属条件成就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及本次归属条件成就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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