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
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由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的实施;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九)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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