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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20:15:20 股吧网页版
科净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

(四)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本条所涉及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名称;

(三)被担保方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债务合同;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被担保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六)被担保方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及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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