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会成员联合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会任命、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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