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高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
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总经理任免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
(一)国家公务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总经理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十二)导致公司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
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3名,财务总监1名(同时兼任副总经
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可兼总经理,非董事也可聘为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高管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由公司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高管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管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高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有权决定是
否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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