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科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是指《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所定义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所列第 2 款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 1、2、3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下述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公司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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